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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宁德第二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恳请审查〈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的请示》(闽宁二核〔2023〕3号)和《关于恳请审查〈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报批版)的请示》(闽宁二核〔202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位于福建省宁德市辖福鼎市太姥山镇,规划建设两台百万千瓦级压水堆华龙一号核电机组及配套设施。
《宁德核电厂5、6号机组环境影响报告书(建造阶段)》编制依据充分,采用的评价标准恰当,所执行的标准级别明确;施工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可接受;机组正常运行状态下的辐射环境影响结果和设计基准事故条件下的环境放射性后果满足《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2011)的限值要求。
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二、在工程建造阶段及今后一个时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施工期间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落实噪声、施工废水、扬尘污染等防治措施和固体废物处理措施,加强施工场地环境管理,尽可能减小施工活动造成的环境影响。
(二)进一步落实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方案,确保本项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
三、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四、我部委托福建省生态环境厅配合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负责该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五、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22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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