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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中县瓦店子水库矸石机砖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时间:2022-03-26 11:29:56 作者:来源:

  

  

资中县瓦店子水库矸石机砖厂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资中县瓦店子水库矸石机砖厂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0259067860545
法定代表人 孙正超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川环罚〔2021〕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19日,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对资中县瓦店子水库矸石机砖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靠近半成品车间一侧废气收集管道于2021年3月出现长约50cm,宽约3-4cm裂缝;脱硫塔回水管无脱硫用水回流,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42.06万元(大写:人民币肆拾贰万零陆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8-26
处罚有效期 2021-9-10
公示截止期 2022-8-26
处罚机关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6991828551
数据来源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00006991828551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备注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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