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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普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乡镇驻地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关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2018年8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函〔2018〕2224号)明确,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2021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生态环境部印发《“十四五”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发改环资〔2021〕827号)明确,长三角地区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提出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二是关于我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2019年12月,我省制定并出台《安徽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了农村(不含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农村区位条件、人口聚集程度、污水处理规模、排放去向和人居环境改善需求,按照分区分级、宽严相济、回用优先、注重实效、便于监管的原则,分类确定控制指标和排放限值。此《标准》不适用于乡镇政府驻地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三是关于现有乡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我省正在积极制定《安徽省乡镇政府驻地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提质增效、农村生活污水和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实施方案》,要求对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污水处理设施,开展工艺、设备、运维等情况排查,制定提质增效实施方案,确保设施稳定运行。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土壤生态环境处
联系电话:0551—62379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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