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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万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安徽省纳入长三角统一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务院高度重视活跃二手车市场工作。201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要求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并明确地方政府是这项工作的责任主体。2016年12月,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6〕2373号),统一了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的标准。2017年1月18日,原省环保厅、省商务厅联合转发了原环保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二手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17〕139号),明确要求各市、直管县环保局和商务局严格贯彻落实国办通知和两部办公厅有关规定,各地不得设置其他限迁政策。2018年1月,省政府进一步清理有关二手车限迁政策,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二手车迁入相关环保政策的通知》(皖政秘〔2018〕21号),一定程度上活跃了我省及周边地区的二手车市场。2020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1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产业〔2020〕684号),要求畅通二手车流通交易,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下一步,我厅将落实好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同时,积极学习沪苏浙先进经验,注重抓好移动源的全链条管理,加强“车”“油”“路”监管。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达标监管,对全省新生产、销售环节的机动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测。加大在用车监督执法力度,推进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实施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实施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联合打击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行为。依法完善城市主城区的重型柴油货车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限行(使用)区,限制高排放车辆和机械使用,杜绝排放控制区“冒黑烟”现象。加快老旧车船淘汰治理。加快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的淘汰更新。鼓励淘汰使用20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航运船舶。强化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加大油品和尿素监督抽测,联合开展清除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罐车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多措并举,充分挖掘移动源的减排潜力,助力空气质量全面改善。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处
联系电话:0551—62376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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