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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19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2-03-26 10:15:29 作者:来源:

  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19号代表

  建议答复的函

  

  毛家林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给予解决定远县盐化工业园环境总量指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全省上下坚决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更加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全面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生态美的新阶段现代化美好安徽提供有力支撑。您提出的建议涉及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具体如下:

  一、做好全省总量指标管理工作。2014年,原环境保护部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以下简称《办法》),我厅高度重视,立即转发各市,并提出8条细化意见。要求市县环保部门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程序,同时,对省、市两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进一步划分,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均低于限值的项目(COD、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限值均为100吨、氨氮限值为10吨),由所在市环保局审核。省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由项目所在市环保局对环评文件提出的总量指标、来源和替代削减方案等出具初审意见,并说明上一年度当地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及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报省厅审核,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等量替代”“倍量替代”的相关要求。积极做好重大项目的指标服务保障,加大对列入省政府重大项目的跟踪指导,在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前提下,对各地已充分挖潜后仍存在的重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指标缺口部分,主动服务,在全省范围内统筹支持,未出现省级重大项目因总量指标问题而不能建设的情况。

  二、积极指导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污水排放途径变更。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由于规划区域水资源较为紧张,水环境容量较小,园区污水没有合适的排放途径等原因,根据原环保部要求,园区实行工艺废水“零排放”。园区经多年发展,入园企业增多,管委会在实行工艺废水“零排放”上压力较大,提出将园区工艺废水由“处理后全回用”调整为“达标排放”。为此,我厅多次与滁州市政府、定远县政府及园区相关人员开展商讨,就污水排放问题进行研究,积极指导其开展相关论证。2019年1月,我厅组织对定远盐化工业园规划环境影响开展跟踪评价,明确建议开发区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编园区总规,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2021年4月,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对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进行现场督察时指出,“零排放”技术上基本不具备可行性,园区企业实际上也没有做到。目前,开发区正在积极推进整改,重新修订安徽定远盐化工业园产业发展规划,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在修编规划环评开展过程中,我厅积极指导园区开展水资源论证、确定园区允许退水量,结合园区修编规划环评,充分论证园区生产废水排放的水环境可行性。

  目前,由于国家层面“十四五”总量减排及总量指标管理的具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我省“十四五”减排基数和目标任务尚不清楚,因此我省“十四五”总量任务分配还未开始,下一步,在分配滁州市总量任务时,会充分考虑滁州市的发展现状、减排潜力和生态环境改善要求,合理下达总量目标。进一步加大对定远盐化工业园的业务指导,通过精细化管理和产业升级等多渠道挖掘当地自身的减排潜力,为新建项目腾退出更多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在确保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前提下,对当地已充分挖潜后仍存在的重大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指标缺口部分,在全省范围内帮助协调,统筹支持。同时,我厅根据工作职责,将继续积极支持开发区开展规划修编,结合现状及新时期环境管理要求,积极稳妥指导开发区落实规划环评要求,解决生产废水排放问题,为定远盐化工业园高质量发展做好生态环保支撑。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综合处

  联系电话:0551—62372025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7月1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省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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