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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测试技术服务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测试技术服务分公司第五大队同位素分装室退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附送的《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测试技术服务分公司第五大队同位素分装室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关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测试技术服务分公司第五大队同位素分装室退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评估202124),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分装室位于大庆市红岗区杏南西路北侧。拟对该分装室实施退役。拟退役的同位素分装室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主要用途是分装放射性同位素I-131及Ba-131,用于油田放射性同位素测井。同时,退役中需考虑的放射性同位素还有Ba-133。
该退役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我厅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三、项目竣工经终态验收合格后,退役场所方可无限制开放使用,验收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辐射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实施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大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大庆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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