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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鹤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工业X射线现场探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函》及附送的《鹤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工业X射线现场探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依据省生态环境技术保障中心《关于鹤岗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所工业X射线现场探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评估202124),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单位位于鹤岗市南山区富力街道南红旗路301号。本项目拟在单位现有办公楼二层房间改建探伤机贮存库(仅存放不调试)、洗片室、危废暂存间。新增1台型号为KMTXX-3005的X射线探伤机(Ⅱ类射线装置),主要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进行现场无损检测探伤,拍摄的胶片送回洗片室操作。
该项目建设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可以满足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我厅原则同意该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所提出的辐射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年受照有效剂量低于《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中相应的剂量限值要求。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辐射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实施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
五、鹤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该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
六、你单位应在接到本批复后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至鹤岗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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