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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审批质量和效率,强化保护执法监管,省林草局近日出台《规范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管理的通知》,促进全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备案制度。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技术规程,对野生动物繁育场所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记录,并出具初审意见。
《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的监督监管。重点监督内容为:野生动物来源;野生动物繁育展示场所设施条件;专业人员配备等情况;在养陆生野生动物生存状况;防逃逸、防疫病措施;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物种谱系、繁育档案、个体数据。对发现违法从事人工繁育活动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场所设施、饲养护理等问题突出的,责令从业机构制定整改方案,限期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吊销其人工繁育许可证或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文件;对存在违法杀害、交易、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线索,协调配合立案侦查。
《通知》明确,县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建立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从业机构管理台账,对人工繁育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同时还要健全完善陆生野生动物死亡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有关野生动物死亡原因、时间等信息及影像资料列入管理台账,按季度更新。涉及旗舰野生动物死亡等重大情况,应在24小时内逐级向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妥善处置野生动物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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