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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兜住兜准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日前,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全省统一低保标准确定方法、科学确定量化比例,明确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区分城乡分别确定;实现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的地区根据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确定。同时,低保标准与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发展改革、统计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综合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用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低保标准随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适度提高。
《通知》明确,低保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调整,每年启动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需要调整的,原则上应在当年6月底前调整完毕。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建立低保标准确定调整的评估督导机制,统筹并指导各地科学确定低保标准,促进保障水平地区平衡、城乡协调、合理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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