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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今年4月1日起,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由去年的2市扩大为5市设区市辖区范围内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2023年7月,我省在太原、忻州2市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企业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意识不断增强,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进一步充分发挥试点先行先试作用,不断健全生态环境领域“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持续督促企业改善环境行为,省生态环境厅出台相关文件,决定扩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范围,自今年4月1日起,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扩大为太原、晋中、忻州、吕梁、阳泉5个设区市辖区范围内的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据悉,试点范围扩大后,B级企业(蓝牌标识企业)修复环境信用的条件调整为“自等级评价生成之日起满3个月后,完成整改且期间未再发生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向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及佐证材料,属地设区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确认已完成整改的,核销其相应记分,企业评价等级即时改变。核实需要现场核查、监(检)测或者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核销期限”。其余工作标准和程序依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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