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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租赁企业需设租金专户

时间:2021-06-10 20:55:18 作者:来源:

  广东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等七部门日前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通知》将于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通知规定,住房租赁企业应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

  针对近年来住房租赁市场出现“长收短付”“高进低出”导致资金链断裂现象,通知从开立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实行租赁资金监管、规范住房租金贷款、加强监督管理四个方面作出规定。

  通知明确了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范围,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承租人租金超过3个月,或者单次收取承租人押金超过1个月的,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由专户开立银行进行监管,或者由住房租赁企业提供相应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住房租赁企业开立专户时,应当与银行签订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专户内资金监管范围、资金释放条件及程序等。监管银行根据深圳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按照监管协议对资金实施监管,并按规定推送监管资金收支等相关信息。被监管资金不得随意使用。自租赁合同生效后次月起,监管银行将租金按月释放给住房租赁企业。

  通知提出规范住房租金贷款。金融机构为承租人提供个人住房租金贷款业务的,应当与承租人单独签订贷款协议,并将贷款拨付至承租人个人账户。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金贷款,应当以按照有关规定备案或者信息申报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住房租赁企业不得以隐瞒、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不得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住房租金贷款相关内容。

摘自 《中国建设报》 2021.06.09 赵瑞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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