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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和人员:
为强化环评文件编制事中事后监管,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和我省环评文件编制管理要求,我厅开展了2023年第一季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复核工作。此外,根据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关于组织开展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2023年第一季度)核查工作的函》(环评函〔2023〕151号),我厅组织对部环评司初步发现问题中涉及我省的2份环评文件进行核查。
本次共抽取了第一季度40份环评文件,其中19份存在编制质量问题。部环评司开展的2023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工作中初步发现问题的2份环评文件,经核查确认存在编制质量问题。根据《监管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试行)》),对相关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予以失信记分(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请各地进一步加强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监督管理,对抽查复核不合格的环评文件,应责成项目建设单位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针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立即开展自查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建设项目产生不良环境影响,同时在项目后续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受到失信记分的编制单位及其编制人员要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环评文件编制能力建设,有效提升环评文件质量,树立企业与个人良好诚信形象。
附件:2023年第一季度环评文件复核结果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ywxx/hpsp/guanlidongtai/202312/t20231226_63668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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