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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自治区财政厅印发《西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明确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界定、举报方式、核查程序和举报奖励等内容,其中举报者最高奖励30万元,如举报者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直系亲属的,奖金上浮10%。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含藏青工业园区)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箱、传真、走访、手机APP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当说明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情形、被举报单位名称、相关证据和有效联系方式。提倡实名举报。
《办法》规定,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核查牵头单位应当按下列标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办法》还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积极举报身边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直系亲属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在领取奖金前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其关系的材料。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最高不超过33万元。
《办法》明确,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60个自然日内,凭本人有效证件到核查牵头单位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金的,可说明情况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银行账号,由核查牵头单位将奖金通过银行汇至举报人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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