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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现将有关咨询答复如下:1.根据《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 号)规定,现有工业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由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现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量控制要求及企业实际产能规模等情况进行核定。2.根据《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号)规定,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核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建议通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官方网站查阅有关企业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wjjd/hygq/202307/t20230712_62061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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