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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生态环境部等十四部委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按照“应赔尽赔”的原则。11月1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市财政局、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歙县生态环境分局、歙县农业农村局、歙县桂林镇人民政府分别就上海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污水外排环境生态环境损害案及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油污水生态环境损害案进行磋商,并成功签订磋商协议。
2023年2月22日,歙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在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发现一雨水排口有污水混入并流入扬之河,经溯源,上海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污水过量还田,导致污水排放至扬之河。经专家组评估,上海某某鲜奶有限公司污水外排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水污染损害费用为75674元;2023年5月5日,歙县生态环境分局接歙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反映有含油水排入扬之河,经溯源,含油水来源为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4月30日施工过程中工人挖破淬火油管道,导致淬火油混合施工区地下渗水被抽入厂区雨水管网排入扬之河。经专家组评估,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非法排放含油污水造成环境损害事实成立,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费用67500元。
经磋商,上海某某鲜奶有限公司及黄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均认可了赔偿金额,自愿按期将环境损害费用缴至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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