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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建市政〔2020〕14号
各市(州)建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房产局:
为落实国家关于城镇燃气企业到2020 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的储气调峰设施建设要求,确保全省2020年储气调峰能力设施项目如期完成,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地城镇燃气企业要落实疫情过后全省复工复产要求,按照2020年吉林省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设施建设任务清单(见附件1)制定好施工计划,尽快组织开工,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同时做好国家巡查准备工作。
二、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监管责任,督促相关燃气企业按时完成2020年储气能力设施建设任务,指导燃气企业做好2020年供用气合同签订,全面掌握本地天然气供需情况。
三、建立月报制度,每月30日前各地要将工程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见附件2)上报我厅。报表盖章扫描后统一发送至邮箱:jlszjtszc@163.com。
联系人:张洪杰 电话:0431-82752606
附件:1. 2020年吉林省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设施建设任务清单
2. 2020年吉林省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调峰设施建设月报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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