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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宿州、蚌埠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做好沱湖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经研究,现对《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方案》部分断面设置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
1、以新开沱河闸断面代替沱湖湖区断面,赔付主体(补偿对象)为蚌埠市,水质标准为Ⅲ类,赔付对象(补偿主体)为省财政,监测数据来源为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核定的省控断面数据。
2、二、沱湖湖区断面纳入《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责任地市、水质目标、监测数据均按国家考核要求确定,补偿责任主体为蚌埠市人民政府与省财政厅。
上述调整自2022年6月起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财政厅
2022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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