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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401号提案答复的函
您提出的《关于建议省生态环境厅督促全面统一及时公开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开展情况
(一)注重建章立制,强化评价制度建设。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切实贯彻落实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银监委四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原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于2014年8月7日印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4〕40号),同时公布了《实施方案》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方法》,明确自2014年下半年起,我省全面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由我厅组织评价,其他应参评企业由各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评价。为适应生态环境工作的发展,体现评价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性,2017年3月和2019年6月,我厅会同有关部门两次对《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并建立了“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平台,根据省、市、县三级审核企业填报材料情况自动生成评价结果。
(二)加强信用评价信息共享,助力实施联合激励惩戒。
每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产生后,我厅及时在省生态环境厅门户网站公开,同时将结果推送至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为有效发挥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作用,压实企业落实环境保护的责任。我省制定了《安徽省银行业存款类法人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实施细则》(合银发〔2018〕244号)、《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与绿色信贷衔接办法(试行)》两个配套文件,开展企业环境信用与绿色信贷衔接工作,加强生态环境部门与银保监等部门之间的合作与联动,推进绿色信贷建设,优化信贷结构,防范因生态环境问题带来的信贷风险,一定程度上遏制违法企业和高消耗、高污染行业无序发展,充分发挥金融杠杆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三)严格贯彻落实《方案》要求,扎实开展2020年度信用评价。我厅一直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立由厅综合处负责牵头,相关业务处室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明确由省生态环境科学院为业务支撑单位,协调省环境信息中心作为安徽省环境信用评价业务系统技术维护单位,确保省本级重点污染源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顺利有效开展。同时,积极调度市级评价的有序规范开展。2021年,我厅对纳入2020年度“国控重点污染源”的2247家企业,按程序组织开展了省级评价。除171家企业由于停产、搬迁、涉密等原因申请未参评外,对实际参评的2076家企业形成了最终评价结果,其中诚信企业974家、良好企业1004家,警示企业78家、不良企业20家。全省16个市生态环境局也都组织开展了市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全省纳入市级评价范围的企业1072家,除75家由于客观原因申请未参评外,实际参评企业997家,最终评价出诚信企业200家、良好企业692家,警示企业88家、不良企业17家。省、市两级的评价结果产生后,均按规定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对外进行了发布,并推送给信用管理部门。供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查阅使用,实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目前,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尚属于试行阶段,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还在研究,各省没有统一的运作模式,都是结合实际探索推进。我厅将根据国家新出台政策不断调整完善我省的配套落实文件,推动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健康、稳定、有序开展。
(一)加强环境信用政策研究。对国家层面后续将要出台的《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条例》及评价办法、信用修复办法等配套文件及时研究,进一步完善我省配套措施,确保国家政策在我省落地见效。
(二)严格落实《实施方案》工作要求。加强统筹调度,切实推动《实施方案》有效实施。发挥省级督导作用,进一步压实各级责任,推动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取得实效。
(三)继续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严格组织开展2021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指导各市按照应评尽评的原则,尽可能拓展评价范围,评价结果及时向外公布。
办复类别:B类
联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联系电话:0551—62775372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4月21日
附件:[0401]关于建议省生态环境厅督促全面统一及时公开企业环….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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