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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0500204736183E | |
法定代表人 | 马明亮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川环罚〔2021〕2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 |
违法事实 | 2021年9月10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执法人员到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总磷自动监测设备取样管被人为断开,并插入装有替代样的矿泉水瓶中,通过干扰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的方式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分析测试中心对该公司外排废水进行了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总磷浓度2.61mg/L,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4.22倍。 | |
处罚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86.15万元(大写人民币捌拾陆万壹仟伍佰元整)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9 | |
处罚有效期 | 2021/1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4/11/19 | |
处罚机关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0006991828551 | |
数据来源单位 |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00006991828551 |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否 | |
备注 | 泸州东方农化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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