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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6日下午,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座谈会,研究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崔凤友同志主持会议,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会上通报了我省近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有关进展,传达了国家11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移送了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研究了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下一步工作。
崔凤友指出,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决策。今年是推进这项中央改革任务的关键年份,既要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对全国试行期的工作部署任务,又要着力推动将改革成果提升,为明年开始这项重要制度常态化运行打好基础。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采取积极措施,提高索赔能力,提升案件启动比率,逐步达到“应赔尽赔”。要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长效机制,继续坚持以案例为抓手,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发挥索赔作用、体现环境价值,逐步构建有固定案源、有明确启动条件、有完善索赔程序、有充足索赔力量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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