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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黄润秋部长在全国宣传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近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021-2023年)》,决定开展为期两年半的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一是明确阶段任务。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分为动员部署、工作实施、分析总结、巩固提高4个阶段。分别是:2021年4月15日前,各地制定具体检查工作计划,梳理辖区内有关排污单位清单;2021年4月16日至2023年6月30日,全面开展排污许可执法检查,并对问题整改情况及时开展“回头看”;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认真梳理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形成工作总结并上报省厅;2023年8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省厅组织对各市检查、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进一步巩固专项执法检查成果。
二是确定对象内容。此次专项行动检查对象分为3类,即全省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12234家排污单位、2022年底前新增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已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的748排污单位。检查内容包括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排污管理、台账记录以及报告执行等情况。特别是将黄润秋部长在全国宣传贯彻《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视频会议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到位,要求2021年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达到100%,并纳入2021年度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指标。
三是优化检查方式。省厅组织对2018年以来由部级和省级审批建设项目涉及的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适时组织各市开展交叉互查。各市生态环境局将专项执法检查纳入“双随机”抽查体系和现场检查计划,组织对辖区排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同时也要做到不漏一家排污单位,确保2023年6月底前对检查对象实现全覆盖。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做到全员、全流程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及时上传相关记录,现场执法和案件办理实行全过程记录。
四是依法规范查处。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严格执行《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依法从轻处罚;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存在主观故意、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处罚;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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