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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93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时间:2022-03-26 10:26:37 作者:来源:

  

  吴长庚、万莉、王成军、王益民、刘雨薇、张璞、曹杰明、施华彪、程志、杨昆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的《关于建立长三角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建议》,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随着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我省在积极推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完善我省生态补偿机制等方面采取了多项有效举措:

   一是积极推动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长三角一体化协调机制。积极争取将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建设纳入长三角生态环境协作事项,并争取将开展示范区碳达峰碳中和专项在研究、进一步优化能源结构、积极开展碳减排等重要工作写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2021年工作重点(讨论稿)》。

   二是大力推广新安江生态补偿模式,提升我省生态环境质量。在新安江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14年我省建立首个跨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设立大别山区水环境生态补偿资金。2017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遵循“谁超标、谁赔付,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按照省政府部署,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牵头拟定了《沱湖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实施方案》,方案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和省委审定,并于2020年正式实施。为助推长三角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进一步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2018年7月,我厅提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皖政办〔2018〕30号),正式建立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机制。各市获得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将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项目,进一步推进各项大气污染重点整治项目,推进全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继续做好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节能改造,稳步推进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强化与长三角地区其他省份及国家相关部门的对接协调,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框架下,争取有利于我省能源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与国家电网公司华东分部和上海、浙江、江苏能源主管部门衔接沟通,合力控制“皖电东送”机组电煤消费,并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考虑安徽省在长三角地区发展格局中的特殊性,实行差异化政策,合理制定安徽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任务。二是积极支持探索研究长三角区域性生态补偿试点。按照谁污染谁担责、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获益的原则,完善环境保护的责任权利机制。积极支持淮南市等能源城市探索建立区域性生态补偿试点,通过提升输送电价等方式筹集补偿资金,积极争取开展局域电网建设和直供电试点,支持能源城市把能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办复类别:B类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科技外事与财务处

   电 话:0551—62376639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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