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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昆明,近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昆明市检察院等15家单位联合印发,共9章46条。该《细则》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云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补充、细化了部分内容。
《细则》结合2021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的要求,明确了由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负责指导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昆办发〔2019〕13号),增加了市滇池管理局负责涉及滇池及出入湖河道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职责。此外,增加了适用简易评估程序的案件类型。如:损害金额小于50万元或主动提高修复标准的可适用简易评估;明确了可以邀请鉴定机构或专家现场踏勘、材料预审等方式确定鉴定评估方式。同时,进一步规范了磋商小组人员组成,统一了磋商告知书、赔偿协议等文书具体内容。依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法释〔2022〕1号)》有关规定,增加了对故意造成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严重后果的,可以主张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有关规定。
《细则》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可以采取异地修复、购买碳汇、增殖放流或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等措施实施替代修复。对于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需提供的材料类型。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内部衔接机制,实施“一案双查”。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会同检察机关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会商协作机制,实现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案件调查相互支持、案件办理有效监督。同时,增加了案件档案管理等有关规定。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目的是使违法企业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是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有效手段。自2019年以来,昆明市先后制定出台了《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办法》《昆明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考核细则》《行政处罚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联动工作规定》等一系列制度文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提供了制度保障。截至2024年9月底,全市办理了78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赔偿金额达7000余万元。该《细则》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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