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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呈报三门核电厂5、6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报告》(三门核核安发〔2021〕291号)及其相关附件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及相关核安全法规,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三门核电厂5、6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及相关文件进行了核安全技术审查,未发现场址存在影响三门核电厂5、6号机组安全且不能采取工程措施解决的颠覆性因素。我局决定向你公司颁发《三门核电厂5、6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国核安证字第2420号,见附件)。
你公司应切实承担核安全责任,遵守《三门核电厂5、6号机组场址选择审查意见书》中规定的条件,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场址保护及公众沟通等工作。在取得建造许可证前,不得开展三门核电厂5、6号机组抗震I类构筑物基础混凝土的浇筑活动。
国家核安全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防科工局,浙江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4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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